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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家:美駐華使領館過度采集中方雇員信息,數據或供給美國情報部門



          【環(huán)球時報報道 記者  范凌志  曹思琦】“美國駐華使領館要求中方雇員上報社交賬號、財產以及鄰居親友信息,是否違法?”近日,曾在美國駐華使領館工作的李明(化名)在某社交平臺發(fā)出這樣一個問題,表示美國駐華使領館每隔幾年就要對里面的中方雇員做一次所謂的“背調”(背景調查)。特別是表格上明確備注,中方雇員填寫的所有信息可能會提交給美國情報部門,中方雇員敢怒不敢言。李明認為,美國對外宣稱保護隱私、尊重人權,但其行為是典型的“雙標”。美國駐華使領館內侵犯中方雇員個人隱私的情況是否真的存在?《環(huán)球時報》記者近日采訪李明等曾在美駐華使領館工作的人士,在他們看來,旁人眼中“還算體面”的工作并不光鮮:美方涉嫌以“背調”為由強迫中方雇員提交個人、家庭甚至鄰居的信息,這些信息甚至可能被“分享”給美國情報部門;調查時美方咄咄逼人的談話方式,會讓人有被審訊的感覺?!董h(huán)球時報》記者13日就此話題詢問美國駐華大使館,但截至發(fā)稿,郵件只顯示對方“已讀”,而并未回復。相關專家認為,美方做法是典型的數據過度采集行為,根據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三條,美國的做法完全違背了相關規(guī)定。

          “自愿填寫”的調查問卷:如不填或被解雇

          李明清楚地記得自己填寫背景調查表時的情景。當時那間房子里只有他和一名負責此項工作的中方雇員,填完表格并簽字確認后,被要求當面宣讀表格里一句“承諾性的話語”。這讓李明感到有些尷尬和詭異,像是自己加入了某個神秘組織?!氨痴{”這樣一種在入職新工作時很常見的形式,在美駐華使領館卻變了味道,過度采集個人信息和帶有威脅性的規(guī)定讓很多中方雇員憂心忡忡。曾在美駐華使領館工作的趙平(化名)證實了李明的困擾,他告訴《環(huán)球時報》記者,所有中方雇員在入職時都要接受背景調查,此后每5年還要重新進行一次。趙平的總體感受是對中方雇員的調查越來越嚴格,涉及隱私的問題越來越多,追溯過往的時段越來越長。曾有中方雇員對此表達過不滿,但美方回應說,“這是按照上級要求統一執(zhí)行”。

          《環(huán)球時報》記者近日獲得的一份名為《海外背景調查問卷》(Overseas Vetting Questionnaire)的表格,即為李明和趙平提到的“安全背景調查”的重要內容。該表格分為“填表說明”和“正式表格”兩部分,其說明部分一方面提到“提供信息為自愿行為”,卻緊接著出現一段頗具威脅意味的文字:“但如果您不提供所需的相關信息,您的背景調查將無法完成,由此會影響您獲得聯邦合同雇傭關系或相關需要一定邏輯能力以及身體素質才能獲取的權限……故意隱瞞、誤報,提供虛假信息將影響您獲取或延續(xù)聯邦合同雇傭關系……還將導致對您的職業(yè)發(fā)展、工作狀態(tài)產生負面影響,包括但不限于解除雇傭關系或被起訴?!?/p>





          “無所不包”是這份“調查問卷”給《環(huán)球時報》記者留下的第一印象,即使用極小號字,也要足足10多頁A4紙才能打印完。其內容涉及個人基本情況、居住史、3名7年內非親屬社會關系(的信息)、7年內境外旅行情況、是否被美國及其他外國政府調查等。而中國雇員還需要填寫一份額外的《背景調查補充表格》,其中除了幾乎所有的親屬信息外,竟然還要提供一位鄰居的信息,而且是必填項。趙平說,曾有美國使領館的同事向他的鄰居要電話,遭到鄰居質疑:“美國人是不是不信任你們中國員工???”趙平還透露說:“這種不信任其實一直都存在。比如使領館安檢人員會在進出口安檢處不定期翻包,還曾讓中方員工脫鞋接受檢查?!?/p>









          咄咄逼人的調查談話:像警匪片中的審訊現場

          針對中方雇員個人隱私的調查并不僅僅限于紙面上?!董h(huán)球時報》記者獲悉,美駐華使領館設有專職背景調查官員,并配備中方雇員作為協助美方官員工作的安全調查員,要求“最好具備在中國政法機關或調查公司等工作經歷”。

          據李明介紹,除了要求中方雇員每5年接受一次背景調查這種例行規(guī)定外,安全調查員有時還會直接要求中方雇員提供微信等個人社交媒體賬號和個人電子郵箱等。有的同事提供之后,會馬上把微信號換掉。

          除了常規(guī)調查,有時美使領館安全官還會直接與中方雇員進行安全審查談話。“態(tài)度趾高氣揚,問話咄咄逼人,令人厭煩。”趙平向《環(huán)球時報》記者描述了這類安全審查談話的情景,他不滿地表示:“談話人和被談話人共處一室,談話人會事先拿出很多材料擺在被談話人面前,類似于警匪片中的審訊現場,然后被談話人每回答一個問題,談話人就去材料中找相應的依據,再不斷挑戰(zhàn)被談話人的答案?!崩蠲饕脖硎荆@是整個調查流程中最讓人感到不適的環(huán)節(jié)?!昂芏嗳嗽诮邮鼙尘罢{查員面談的時候都非常惱火,聽說一個同事還當場拍桌子表示不滿。雖然大家對這個調查有很多不滿,認為侵犯了個人隱私,但是沒辦法,你可以不做,但你要解釋為什么不做,解釋不出來,調查就不能通過,調查不通過工作就會受影響。當然,也沒有人不去接受調查,這就是雇傭關系不平等的表現?!?/p>

          中方雇員信息或被“分享”給美情報機構

          對美駐華使領館的中方雇員來說,“全方位、無死角”的調查過后,并不意味著事情的完結。更令人不安的隱患在于,這些被收集的個人信息的流向并不在他們自己掌控之中。雖然根據表格說明,這些信息將“受到保護”“防止未經授權的披露,背景調查信息的收集、維護和披露在適用的情況下受美國《隱私法案》的約束”,但還有一條注釋“話鋒一轉”:“您在此表格上提供的信息以及在調查過程中收集的信息,可能會根據《隱私法案》,在不經過您同意的情況下,由保留您記錄的聯邦機構披露使用。”



          美國駐華使領館的背景調查表格說明列舉了這些中方雇員信息的“常規(guī)用途”,有11項之多。到底什么才算“常規(guī)用途”?根據表格說明,這指的是美國國會、司法部、新聞媒體等機構都可以在一定條件下使用問卷中的信息。更令人不解的是,甚至情報機構的使用也位列其中:“用于聯邦、各州、地方機構、符合條件的實體和個人,以及通過特定聯絡渠道對接的外國政府,為了確保情報機構有效履行職責,依據《國家安全行動法案》《中央情報局行動法案》《第12333號行政命令》以及其他后續(xù)法令許可的國家安全條例、獲總檢察官授權的實施程序、已頒布的法律法規(guī),可使用該問卷調查內容。”



          上文提到的三項法案(命令)都與美國情報機構有關?!秶野踩袆臃ò浮肥堑诙问澜绱髴?zhàn)結束后美國政府在軍事和情報體系上作出的重大戰(zhàn)略調整,奠定了戰(zhàn)后美國軍事和情報體系的基礎。該法案強調,政府其他部門與各情報機構協調國家安全,為此建立了中央情報局,作為國家安全委員會下屬機構。記者查閱美方資料發(fā)現,該法案要求披露刑事偵查中獲得的外國情報信息以及外國情報來源犯罪調查通知書。也就是說,美司法部長或負有執(zhí)法責任的任何其他聯邦政府部門或機構的負責人應根據司法部長與國家情報總監(jiān)協商制定的指導方針,迅速向國家情報總監(jiān)披露司法部或該等部門或機構的某部分人員在刑事調查過程中獲取的外國情報。

          至于《第12333號行政命令》,據知情人士透露,該命令是美國情報機構開展大規(guī)模監(jiān)控的主要依據。據此前媒體報道,在“斯諾登案”之后,有民間組織曾發(fā)起訴訟,要求公開美政府監(jiān)控活動的法律依據。訴訟期間獲得的文件資料顯示,美國前總統里根于1981年簽署了《第12333號行政命令》,授權美國家安全局監(jiān)控外國情報目標,美國前總統布什在2008年對該行政命令進行重大修改,系統界定了包括美國中央情報局在內的10多個情報機構的職責,規(guī)范了各情報機構間如何合作并共享信息,授權相關情報機構可以將收集數據的范圍擴大到美國以外,而且該命令只接受行政部門的監(jiān)督而不受法院約束。

          “美國駐華使領館的這些做法,是典型的數據過度采集行為。”中國現代國際關系研究院網絡空間安全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唐嵐在接受《環(huán)球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據她了解,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的駐外使領館都沒有像美國這樣,試圖掌控雇員個人生活方方面面的信息,“毋庸置疑,中方雇員將面臨極大的個人信息泄露風險。以提交個人微信號為例,雖然技術上或許并不容易直接獲取數據,但美方卻隨時可以以‘配合國內司法調查’為由,要求雇員出示賬號通信內容供其任意瀏覽,這也是侵犯隱私的一種做法?!碧茘箯娬{,美國駐華使領館此舉是“數據霸凌”,過度收集中國公民數據,與其一貫標榜的“人權衛(wèi)士”形象背道而馳。

          專家明確:美方做法肯定屬于違法行為

          中國雇員遭遇歧視、個人信息被過度采集,美國駐華使領館的行為應該如何定性?唐嵐認為此類做法肯定屬于違法行為,因為“根據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三條,美國的做法完全違背了相關規(guī)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三條明確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自然人個人信息的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適用本法:以向境內自然人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為目的;分析、評估境內自然人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美國駐華使領館要求中國雇員提交數據的做法顯然在此法的管轄范圍內。因此應該遵守相關規(guī)定?!碧茘惯€表示:“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六條內容‘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并應當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采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收集個人信息,應當限于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范圍,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也就是說,美國駐華使領館不能出于雇傭原因,過度收集與工作沒有直接關系的個人數據,更不能借此大范圍收集其社會關系等數據,因為此舉隱含了對非雇員的數據安全的破壞?!?/p>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也持相同看法,他認為,各國駐外使領館工作都涉及保密問題,雇傭當地員工時相關背景調查也是必要的,但調查的前提應當具有合法性、正當性和必要性,“在背景調查數據收集過程中把所有個人、家庭信息拿到美國,甚至可能交給情報部門,這就是過分的行為了”。

          不過,根據國際慣例,使領館具有一定特殊性,在遇到此類情形時通過何種途徑維權,是一個值得關注的話題。在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員高艷東看來,在國際法當中,外國使領館在中國的領土上是不受中國法律管轄的,根據對等原則,中國駐外使領館也不受外國的法律管轄。但高艷東告訴《環(huán)球時報》記者:“沒有管轄權并不等于我們無法采取措施,比如中方雇員可以申請通過外交途徑同美方溝通或照會?!彼€表示:“如果人身權利遭遇侵害的中方雇員希望走法律途徑,即便對方享有外交豁免權,也完全可以到美國去提起訴訟,來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p>

          (編輯 周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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