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wǎng)消息:備受關注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首次提請20日舉行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這是婦女權益保障法施行近30年后又一次進行重大調整,從消除招生就業(yè)領域性別歧視到保障農(nóng)村婦女土地及相關權益,修訂草案對諸多熱點作出回應,有針對性的修改中多個看點值得關注。
修訂草案進一步闡釋了“歧視婦女”的含義,規(guī)定:國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禁止基于性別排斥、限制婦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項權益。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性別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薛寧蘭:這次把這個就業(yè)性別歧視的行為列舉出來,同時還輔之以相應的約談機制,也就是說要形成一個合力。用人單位接受約談之后拒不改正那也有相應的法律后果,這在過去也是沒有的。
針對不少職場女性面臨投簡歷被卡“性別關”等諸多難題,修訂草案明確,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外,用人單位不得限定男性或者規(guī)定男性優(yōu)先,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況以及意愿,將限制婚姻生育等作為錄用條件等,體現(xiàn)了立法者對于“尊重生育的社會價值”的引導。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性別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薛寧蘭:不管是招聘錄用中的性別歧視,還是職場中的性騷擾,我覺得都要強調預防為主,特別強調單位的防范義務,一定要注重事前和事中的非訴訟的糾紛解決機制的建立。這次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在這個問題上做得已經(jīng)非常詳盡和到位了。
有關女性接受高等教育,修訂草案明確,學校在錄取學生時,除國家規(guī)定的特殊專業(yè)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權利和機會。
修訂草案明確強調,保障農(nóng)村婦女享有土地權益。凡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nóng)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專家表示,修訂草案還加強了對女性人身安全和人格權益保護,從“人身權利”到“人格權益”體現(xiàn)了法律對婦女主體地位的尊重和對人格尊嚴的保護。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性別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薛寧蘭: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修改我覺得是體系化和科學化的,有一些根本性的改變。國家要實現(xiàn)社會治理的現(xiàn)代化,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這樣一個大的時代背景下對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修改我覺得是非常及時和必要的。在它實施之后,應該說能夠起到一個很好的預防、制止和懲治這樣一個法律的社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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